(2013)泾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方某某,女。被告祝某某,男。方某某诉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方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文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