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俊茂与赖世和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俊茂,赖世和,厦门市宇鹭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保字第272号原告赵俊茂,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赖世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市宇鹭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196号A。法定代表人赖世和。本院在受理原告赵俊茂与被告赖世和、厦门市宇鹭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茂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赖世和、厦门市宇鹭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1500万元的财产。为此,原告赵俊茂以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2号房产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俊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先行查封原告赵俊茂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2号房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赖世和、厦���市宇鹭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15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伟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