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徐道韦与许周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韦,许周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徐道韦,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周典,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韦诉被告许周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道韦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周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道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为237元,由原告徐道韦负担。审判员 李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