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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关霞、邹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玉安,颜关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1015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军辉、吴苏,该公司员工。被告邹玉安。被告颜关霞。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玉安、颜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邹玉安、颜关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邹玉安、颜关霞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玉安、颜关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