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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谌利萍与被告谭正英、张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利萍,谭正英,张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谌利萍,女。委托代理人程强,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正英,女。被告张文虎,男。原告谌利萍诉被告谭正英、张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谌利萍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利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利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谌利萍负担。审 判 长  李军代理审判员  任伟人民陪审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