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谌利萍与被告谭正英、张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利萍,谭正英,张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谌利萍,女。委托代理人程强,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正英,女。被告张文虎,男。原告谌利萍诉被告谭正英、张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谌利萍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利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利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谌利萍负担。审 判 长 李军代理审判员 任伟人民陪审员 何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