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宏斌与唐丽萍、李加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682号关于吴宏斌与李加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吴宏斌,男,1972年3月27日生。被告李加牛(曾用名:李加骝),男,1961年10月9日生。原告吴宏斌诉被告李加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加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宏斌诉称,2012年4月28日,被告以经济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份,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立即归还上述借款,被无理拒绝。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加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李加牛出据欠条一张,上书“欠到吴宏斌人民币计壹万��正”,原告庭审中陈述,其借款出借时给付的为现金。其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索款无着,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欠条一张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加牛向原告吴宏斌借款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加牛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另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加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宏斌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25元,由被告李加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陈 飚人民陪审员 黄玉荣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