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707号原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黄杰。被告:沈某。原告吴某甲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阿盈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杰、被告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婚后初期双方能和睦相处,自女儿出生时起,被告开始无故不上班,不务正业,此时,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习惯,因此被告无心上班,厂里在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经常电话打到家里,要求被告去上班。原、被告从2005年下半年起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原告为了挽救家庭,以防被告在赌博的歧途上越走越远,于2005年11月要求与被告同去日本打工,先由原告出国打工,挣钱后寄给被告,再让其出国与原告一起工作,但被告收到钱后,拒绝与原告一起去日本打工及在日本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原告在日本打工期间,据说被告与婚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生活中,被告经常要么夜不归宿,要么半夜后回家,连女儿生活教育也不闻不问,女儿的生活教育全落在原告父母身上(被告系入赘原告家)。之后被告做油漆工,其收入从不用于家庭,还经常无理要求原告给其钱花。近几年,被告不务正业,并经常提出与原告离婚,因原告父母平时规劝被告要与原告处理好关系,要尽到家庭的责任,被告就经常对原告的父母无理谩骂。最近,被告变本加厉,在外恶言中伤原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综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600元/月的抚养费,至婚生女吴某乙18周岁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相符,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及人口信息各1份,证明婚生女的出生以及户籍和监护信息。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被告没有异议,且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尚能和睦相处,共同生活。后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在2005年下半年开始恶化,主要是发现被告有赌博行为,但被告认为自己无赌博行为,以前是有打打小牌,现在已经没有打牌了。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原告在日本工作,曾要求被告同去,但被告拒绝,被告则认为自己未能去日本工作主要是身体的原因。原告此次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外恶意中伤原告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被告则认为没有恶意中伤原告,事情的起因是2013年9月30日原告说自身怀孕已有两个多月,而被告认为只有一个多月。原告认为双方发生争吵主要是小孩和经济方面的原因,被告则认为争吵主要是为经济。自2013年年初原、被告开始在一起工作,后被告因手指受伤休息,未与原告一起工作。庭审中,由于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至登记结婚近四年,说明对彼此有一定的了解,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双方尚能和睦相处,共同生活。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事实,被告均作出否认或进行解释说明,这说明双方缺乏沟通,缺少理解与信任。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夫妻关系,夫妻感情是可以维系的。庭审中,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要求与被告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阿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冬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