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强、包头市东华汽车贸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李强,包头市东华汽车贸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法定代表人石军,系行长。被执行人李强,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包头市固阳县.被执行人包头市东华汽车贸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元东,现住包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天信证内经字第701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强、包头市东华汽车贸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16600元,利息24500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强、包头市东华汽车贸易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包头市天泽公证处的(2013)年包天信证内经字第701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朝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