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聚河与李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聚河,李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杨聚河,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聚河与被告李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