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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霍自顺与被告程大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自顺,程大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霍自顺,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立献,清丰县司法局仙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大刚,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原告霍自顺与被告程大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自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霍自顺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史建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