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王建诉陈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陈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王建。被告陈闯。原告王建诉被告陈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经原告王建的申请,本院查封被告陈闯所有的苏NNGX**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5月5日,被告陈闯向原告王建借款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3%。后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表示放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闯辩称,借款100000元属实,没有约定利息,后偿还原告20000元本金。被告陈闯同意用其所有的苏NNGX**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抵给原告,以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被告陈闯向原告王建借款10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后被告陈闯偿还原告王建借款本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银行取款凭证两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原告可以主张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对于支付利息和借款期限均没有约定,应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被告陈闯经原告王建催要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王建要求被告陈闯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闯偿还原告王建借款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500元,被告陈闯负担180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陈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审 判 长 陈 功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陈宏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