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申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柳庆新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X,柳庆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胡海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庆新。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柳庆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焦小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