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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蔡正叶,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北辰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2)鸠民二初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