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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郭姝与董艳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姝,董艳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郭姝。被执行人董艳冉。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艳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董艳冉协助申请执行人郭姝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二街道180号房屋所有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礡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