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祖全与刘亚苗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全,刘亚苗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吴祖全。委托代理人:张静芬,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刘亚苗。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奇琛,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全与被告刘亚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祖全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祖全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亚苗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祖全撤回对被告刘亚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祖全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