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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祖全与刘亚苗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全,刘亚苗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吴祖全。委托代理人:张静芬,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刘亚苗。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奇琛,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全与被告刘亚苗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祖全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祖全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亚苗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祖全撤回对被告刘亚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祖全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