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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45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周秩远申请执行周幕康执行裁定书457-11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秩远,周幕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57-11号申请执行人周秩远,男,汉族,住泸县立石镇。被执行人周幕康,男,汉族,住泸县百和镇。协助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周秩远申请执行周幕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协助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协助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工行云岩支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