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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婉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