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明与李春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李春民,杨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杨明被告李春民被告杨丽华原告杨明与被告李春民、杨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春民房屋。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承德市双峰寺供销社院住宅楼1栋24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2.08平方米)。不得转让、出租、借用、毁损、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