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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素香与被告赵天宇、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香,赵天宇,陶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292号原告唐素香,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赵天宇,男,满族。被告陶强,男,汉族。原告唐素香与被告赵天宇、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赵天宇、陶强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素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议今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