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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赵晓文、赵昌文等与赵明翔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文,赵昌文,赵江文,赵明翔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赵晓文。原告:赵昌文。原告:赵江文。被告:赵明翔。委托代理人:陈华生、毛先敏。原告赵晓文、赵昌文、赵江文与被告赵明翔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敏独任审判,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文、赵昌文、赵江文,被告赵明翔的委托代理人陈华生、毛先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文、赵昌文、赵江文诉称:1955年被告的爷爷赵士章对子女说:“单位要把现在住的房子卖给我们,我和你妈妈不买,如果你们要的话,你们买,每人出3000元钱,买下后,这户房产权归四个子女所有,每人占四分之一”。四个子女接受,拿出12000元,以赵士章的名义将11098.08元交到了有关部门,买下了骆驼桥东河下43号202室,面积77.07平方米的房屋,三原告占该房屋面积的四分之三。后被告的爷爷又增加了一套骆驼桥东河下48号401室,面积为42.01平方米。现骆驼东河下二套房屋已被拆除,在原地址新建了永康苑,其中43幢-3-401室和43幢-5-301室是骆驼桥东河下二套房屋的回迁房。2000年1月被告的爷爷瞒着三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私下写了一份已归还子女每人3250元,房屋与子女无关的遗嘱,生前也没告诉三原告。在被告爷爷奶奶双双去世后,2013年3月8日,召开了一次家庭会议,被告的父母突然拿出二张遗嘱和房屋买卖等材料证书,三原告才得知被告的爷爷于2009年4月,以买卖的名义(没有资金交易),不但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被告,还把原属于三原告的57.8025平方米房屋的份额,也过户到了被告的名下。被告及被告父母明知道该房屋有三原告占有的份额,却联合起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属恶意取得。按永康苑2013年8月份二手房评估25748元为依据,考虑到血缘,亲情的因素,所以按照每平方米22000元计算。综上所述,为了维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57.8025平方米的房屋损失费1271655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为证明上述的事实,原告赵晓文、赵昌文、赵江文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赵士章2000年1月份立的遗嘱,欲证明骆驼桥东河下43号202室,是三原告出资3/4购买,但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爷爷把购房款退还三原告。2、2000年7月份立的遗嘱,欲证明被告已经继承了近千万财产和遗产,有能力赔偿三原告的损失,被告爷爷在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下,无故剥夺了无过错的三个老年原告第一顺序继承权。违背了宪法男女平等的原则。3、户口档案查询情况,欲证明三原告是赵士章,陈敬文的女儿。4、赵士章抚恤金补助清单,欲证明被告爷爷赵士章每月工资11048.30元,已由被告继承。5、陈敬文基本养老清单,欲证明被告的奶奶陈敬文每月工资10267元,已由被告继承。6、赵士章死亡证明,欲证明被告的爷爷赵士章已经去世。7、陈敬文的死亡证明,欲证明被告的奶奶陈敬文已经去世。8、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欲证明杭州骆驼桥东河下43号202室,面积77.07平方米的房屋,是以赵士章的名义付款11098.08购买的,是原告所诉标的物。9、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欲证明杭州骆驼桥东河下43号202室、又新增加一套48-401(面积:42.01平方米),二套房屋119.08平方米已被拆除,房屋状态已注销。10、《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欲证明根据此三份文件,赵晓文受父母的委托去哈尔滨取得的是外公外婆房屋补偿款,时间相差10年之多,所以可以证明收到3000元是结婚补偿款,而非退房款。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欲证明建设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三个文件的证明力大于遗嘱。12、房屋买卖契税,欲证明骆驼桥东河下43号202室、48-401二套房屋拆除后,在原地址新建永康苑43-3-401、43-5-301房产过户给了被告。13、永康苑小区网二手房屋评估单价,欲证明计算永康苑43幢5单元301室房屋价值依据。14、赵晓文住院诊断证明书,欲证明身患肝炎、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15、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收费凭证,欲证明赵晓文由20万欠款,是购买居住房的借款。16、赵昌文退休工资清单,欲证明养老金低。17、赵昌文的体检报告,欲证明身患高血压、心脏病、高血脂。18、赵江文出院记录检验报告单,欲证明身患高血压、心脏病、肝区有问题、胆囊息肉样变、左肾结晶,今年二月又查出血尿+2。19、赵江文退休工资清单,欲证明养老金低。20、录音索爱牌原声数码录音笔(DVR-358)整理文本,欲证明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被告赵明翔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1、原告所称的涉案房屋早已经由被告通过合法的途径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产权所有人,因此涉案房屋不存在除被告以外的权属之争。2、原告所称的原购房款中的部分已经由被告的爷爷赵士章归还给三原告,并立遗嘱予以说明。3、原告所称的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占有物的损害纠纷必须基于所有权存在着争议的情况下,以所有人向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因此,该诉讼案由不当。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答辩事实,被告赵明翔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权属证书,欲证明坐落于永康苑43幢3单元401室的房屋系房屋合法所有人为被告,且无其他共有人。2、遗嘱(同原告的证据1),欲证明涉案房屋的房款来源由被告的爷爷已经作出退款的处理。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3、6、7、8、9、1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予以确认。对证据2,被告不予质证;因原告不能提交原件核对,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4、5,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财产为房屋,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0、11,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不予以确认。对证据13,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佐证,不予确认。对证据14、15、16、17、18、19,被告认为无法确认真实;本院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0,被告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佐证,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原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原被告当庭举证及陈述的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赵晓文、赵昌文、赵江文系赵士章和陈敬文的子女,被告赵明翔系赵士章和陈敬文的孙子。1995年11月10日,赵士章购买骆驼桥东河下43号202室住房。2000年1月,赵士章和陈敬文立下遗嘱:1995年在购置骆驼桥东河下43号202室住房时,子女们每人缴纳了三千元;1999年12月如数退还其本人,并多给每人二百五十元,子女与房产已无关系;我俩去世后,所有房产都由赵明翔继承。2001年9月14日,骆驼桥东河下43号202室、48号401室产权注销,拆迁安置到永康苑43幢3单元401室、43幢5单元301室。2009年4月28日,赵士章和陈敬文以买卖方式将永康苑43幢3单元401室、43幢5单元301室出让给赵明翔。2012年12月19日陈敬文去世,2012年9月28日赵士章去世。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原告的证据只证明赵士章和陈敬文的子女们每人缴纳了三千元购置骆驼桥东河下43号202室住房,不能证明享有该房屋财产权益。且赵士章和陈敬文生前就将涉案房屋出让给被告赵明翔,产权已变更至赵明翔名下,因此赵明翔并非非法占有。原告赵晓文、赵昌文、赵江文主张被告赵明翔占有物损害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条等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晓文、赵昌文、赵江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45元,减半收取后为8122.5元,由原告赵晓文、赵昌文、赵江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45元,对财产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佳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