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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3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3473号原告吴某某,男,住富平县宫里镇。被告马某某,女,住址同上。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金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