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知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象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陈象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知初字第20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启传。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委托代理人:韩全啟。被告:陈象来。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象来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