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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郭季萍与赵美虎、赵美艳、王玉民、王玉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季萍,赵美虎,赵美艳,王玉民,王玉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18号原告郭季萍,女,1934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无业。被告赵美虎,男,1955年10月31号出生,回族,西安金达南方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赵美艳,女,195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无业。被告王玉民,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回族,无业。被告王玉兰,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回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季萍与被告赵美虎、赵美艳、王玉民、王玉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季萍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季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季萍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