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那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陶丽中、庞利平与杨兴利、何成强、马海文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中,庞利平,杨兴利,何成强,马海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那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陶丽中,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系四川省眉山市东涪区,现住原籍。原告庞利平,女,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系四川省眉山市东涪区,现住原籍。被告杨兴利,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系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现住原籍。被告何成强,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身,系四川省绵阳市培城区,现住原籍。被告马海文,男,撒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系青海省循化县,现住原籍。委托代理人:桑吉拉姆,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临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丽中、庞利平诉被告杨兴利、何成强、马海文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丽中、庞利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陶丽中、庞利平承担。审判员 边巴卓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德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