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361、362、3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锟、丁绍志抵押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丁绍志,杜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361、362、363-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隆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绍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绍志,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杜锟,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592、00593、00594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丁绍志、杜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巢湖路95号巢湖路菜市场(茶叶市场)B,C区B幢B60室(产权证号“合产072945”、面积为49.98平方米)、位于政务区合肥市总商会大厦商业331室(产权证号“合产627239”、面积为17.71平方米)、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商4451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35877”、面积为25.09平方米)的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 辉执行员 周维真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