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郎海凤与宋利强、魏国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海凤,宋利强,魏国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郎海凤,女,1950年2月3日出生。被告宋利强,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被告魏国庆,男,50岁。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军,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海凤与被告宋利强、魏国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海凤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利强、魏国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海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海凤撤回对被告宋利强、魏国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海凤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