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426号原告: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东红。委托代理人:何嘉川。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全。委托代理人:金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068元,减半收取8534元,由原告浙江安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轩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