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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