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