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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廖光林与珠海市飞沙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光林,珠海市飞沙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廖光林,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谢前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飞沙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崇森。委托代理人王晓灵,山西思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多白玉,山西思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光林诉被被告珠海市飞沙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光林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飞沙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