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先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蔡湾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保险公司,陈甲,蔡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3)绍新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洁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兰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