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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吕丰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丰灯,陈爱华,陈三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丰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华。原审第三人:陈三弟。上诉人吕丰灯为与被上诉人陈爱华,原审第三人陈三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吕丰灯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丰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磐商初第2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