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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与归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归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负责人孙建亚。被告归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与被告归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303.5元,由原告德清县新市镇弘大气体站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