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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滨杜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于英超与赵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英超,赵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滨杜民初字第778号原告于英超,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兰本,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冰,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480号路南平安大厦。委托代理人邱先圣,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于英超诉被告赵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英超委托代理人孙兰本、被告赵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先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英超诉称,2012年7月7日13时10分许,原告驾驶鲁M×××××号轿车沿渤海十八路由南向北直行,于黄河一路渤海十八路路口与沿黄河一路由西向东第一被告驾驶鲁M×××××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认定,第一被告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第一被告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87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冰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系涉案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同意依法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后,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在保险限额各分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7日13时10分许,被告赵冰驾驶鲁M×××××号轿车沿黄河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渤海十八路路口时,与原告于英超驾驶的沿渤海十八路由南向北直行的鲁M×××××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于英超受伤。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认定,被告赵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英超无事故责任。原告于英超所有的鲁M×××××号轿车经滨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直接损失为29776元。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于英超如下损失:车损29776元、价格鉴证费700元、施救费1600元、拆检费1800元,共计33876元。另查,鲁M×××××号轿车的所有人系被告赵冰,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费发票、拆检费发票、施救费发票、保险单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出具的认定被告赵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英超无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反映了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应予采信。鲁M×××××号轿车的所有人系被告赵冰,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冰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于英超车损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于英超车损27776元、施救费1600元、拆检费1800元,共计31176元;三、被告赵冰赔偿原告于英超价格鉴证费7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元,由被告赵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