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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申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赵宝志与浙江黄岩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宝志,浙江黄岩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宝志。委托代理人:张辉道。委托代理人:许梦熊。委托代理人:祝宝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黄岩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良贵。委托代理人:牟锡荣。再审申请人赵宝志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黄岩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台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宝志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宝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林 海审 判 员  杨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