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靳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291号原告靳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3年11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