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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2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2890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