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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钟林与广州卓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林,广州卓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钟林,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委托代理人罗健,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卓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3001+01+02+03+04房。法定代表人张建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林与被告广州卓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表示与被告《经销合同》项下的纠纷已了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林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人民陪审员  曾昭晖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