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渭民执字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咸阳培华学校、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咸阳培华学校,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字000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培华学校。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培华学校、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案件标的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培华学校在银行的存款壹拾伍万柒仟元(1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