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蔡民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龚某,女,31岁。被告杨某,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