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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蒋军权与陈华荣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权,陈华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47号原告:蒋军权。被告:陈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权诉被告陈华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军权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莲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