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蒋军权与陈华荣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权,陈华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47号原告:蒋军权。被告:陈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权诉被告陈华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军权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莲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