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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宝生、朱燕萍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宝生,朱燕萍,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501号原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胡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宝生。被告朱燕萍。被告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花卉市场。法定代表人韩宝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宝生、朱燕萍、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