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宝生、朱燕萍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宝生,朱燕萍,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501号原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胡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宝生。被告朱燕萍。被告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花卉市场。法定代表人韩宝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宝生、朱燕萍、连云港博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