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交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交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2月4日生。被告白某,女,1967年6月25日生。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9年举办了婚礼,于2010年1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十年前被告就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开始破裂。2011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后撤回起诉,但双方情况依旧。2012年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到现在已分居三年之久。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从2001年开始就与他人同居生活,之后更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劳动收入全部在第三者手上,对被告母女的生活全然不顾,迫使被告外出打工度日,至今已有三年多,婚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若离婚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窑洞六间,并要求原告赔偿30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这是第三次起诉离婚。被告质证认可该证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原被告双方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9年按民俗举办了婚礼,于2010年1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期间双方育有两女,现均已��年。2011年8月原告提出离婚起诉,后撤回起诉,2012年原告又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于2012年8月20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近三年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原告多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起诉,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复合的可能性,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所说的位于王家庄的六间窑洞,由于该窑洞属于原告父母所有,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分割。被告所述的原告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其确实生活困难,故原告应给其一定的金钱帮助,本院酌情考虑为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原告王某给付被告白某一次性生活帮助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白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判长 牛红斌审判员 李雪菲审判员 王泷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