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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民二终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张训凤与马年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训凤,马年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马民二终字第00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训凤,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娄立群。委托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年美,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上诉人张训凤因与被上诉人马年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3)含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训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娄立群、林晓彬,被上诉人马年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张训凤与马年美原均系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09年7月9日,张训凤与马年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6.4万元转让给马年美。该转让协议经含山县人民法院(2009)含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并执行。2010年2月2日,马年美以书面形式承诺:“兹有马年美购买张训凤个人含瓷公司股份6.4万元股本,已经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详见法院判决书),现考虑到张训凤本人家庭实际情况,马年美同意在2010年底再将上述6.4万股本返回给张训凤本人,并帮助办理股权转让再变更相关手续,在此张训凤6.4万股本经济利益不受任何损失,特此承诺”。2012年10月30日,张训凤持上述承诺书复印件找到马年美,要求其兑现承诺,返还转让的6.4万元股权。马年美在该承诺书复印件上注明:“此承诺书继续有效,直至我官司打完,然后兑现,关于相关费用,日后双方再协商解决”。两次承诺落款处均系马年美本人签名。现双方因返还已转让的股权发生争议,以致成讼。原审认为:2010年2月2日,马年美向张训凤书面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张训凤接受该承诺,故两人之间返还股权的合同已经成立。2012年10月30日,张训凤持上述承诺书复印件要求马年美兑现承诺。此时,马年美在该承诺书复印件上标注原承诺继续有效,直至其官司打完,然后兑现,关于相关费用,日后双方再协商解决,该二次承诺实质为向张训凤要求变更原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期限,从法律上应认定为新的要约。张训凤当场接收了该二次承诺书,以默示的方式承诺了新的要约,双方当事人就返还6.4万元股权事宜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合同即告成立。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故张训凤依据2010年2月2日马年美出具的书面承诺诉请马年美返还其6.4万元股权及股权收益,无合同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行使,合同成立后不得撤销要约。因此,马年美反诉请求撤销2010年2月2日及2012年10月30日的两次书面承诺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张训凤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马年美的反诉请求。本诉诉讼费80元,由张训凤负担;反诉诉讼费40元,由马年美负担。张训凤上诉称:双方于2010年签订的承诺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马年美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马年美于2012在承诺书所作表述,上诉人张训凤并未予以认可,不构成对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马年美答辩称:双方已对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以马年美相关诉讼终结作为合同履行条件,而目前该条件尚未成就,因此被上诉人无履行义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张训凤为支持其上诉意见,向本院提交含山县人民法院(2012)含民二初字第00137-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马年美与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诉讼,马年美已撤诉,案件已终结。马年美质证认为,民事裁定书是真实的,但其撤诉的原因是诉请不清楚,经含山县人民法院释明后,其再次起诉,现该案已经受理并开庭。马年美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也予以确认。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对原审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另查明,含山县人民法院(2012)含民二初字第00137-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马年美撤回起诉。2013年9月4日,含山县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受理,马年美诉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训凤与马年美是否就合同履行条件变更达成一致。马年美在2010年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于2010年底向张训凤返还6.4万股本,而张训凤于2012年向马年美主张权利时,马年美在承诺书上注明“此承诺书继续有效,直至我官司打完,然后兑现,关于相关费用,日后双方再协商解决”。该表述,将合同履行时间变更为马年美相关诉讼终结后,张训凤同意马年美在承诺书上书写该条文,未提出异议,且在原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故应当视为双方已就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达成一致,该条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因马年美与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诉讼尚在进行中,故张训凤尚无权向马年美主张履行合同义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80元,由张训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静旻审判员  曹悝元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