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593、7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谢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四丽,张显,深圳平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93、7594号申请执行人谢四丽(7593号案),女,汉族,1960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显(7594号案),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平安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申请执行人谢四丽、张显与被执行人深圳平安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398号、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00元、3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平安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