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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XXX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6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汾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汾阳市,捕前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南十四条。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肖润玲。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肖润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携带砖块行至本市万柏林区某村西一条中段,并在路西门面房内与卖淫女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趁张某不备,用砖块击打张某头部,意图抢劫其现金,张某大声呼救并逃至房门口,被告人XXX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和公安民警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受伤照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XXX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