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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彦平诉被告开封正昱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彦平,开封正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白彦平,男,汉族。被告开封正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保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彦平诉被告开封正昱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