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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钱惠与绍兴县博仕猫纺织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惠,绍兴县博仕猫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惠。委托代理人:代永明,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博仕猫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金柯桥大道世界贸易中心*幢********室。组织机构代码:55968536-2。法定代表人:许传友,执行董事。上诉人钱惠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博仕猫纺织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惠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惠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上诉人钱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