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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鑫、高秀敏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高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中执字第570号被执行人李鑫,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天津市冠融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元景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天津市金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市元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本市河东区汇贤里21号楼2门402号。2012年8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3日从天津市津西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被执行人高秀敏,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53********,汉族,初中文化,原天津市冠融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本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格调春天31号楼2门202号。因本案于2012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执行人李鑫、高秀敏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二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鑫.高秀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鑫个人全部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秀敏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李鑫、高秀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操审判员 杨绍煜审判员 余德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