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刘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83号原告刘XX,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委托代理人叶茂全,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为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无理争吵,常年住在单位。被告经常去原告单位大吵大闹,导致原告无法在正常工作,被迫频繁更换工作单位。原告一直以来对被告大度容忍,但是被告不知悔改,变本加厉,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终致夫妻关系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XX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挺好,因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4月,原告外出工作期间结识第三者,夫妻矛盾激化。2012年3月,原告所在部队领导因此对原告进行批评教育,劝其离开部队。现认为,夫妻产生矛盾完全是原告移情别恋所致,被告愿意给对方一次机会,希望原告回来好好过日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7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1991年4月13日生育儿子刘XX。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10年起,原告在外结识第三者,时常不回家居住,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期间,双方都曾付出努力试图挽回家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亦难避免,现由于原告出现原则性错误,影响了夫妻关系。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为了家庭、子女考虑,愿意给对方改过的机会,原告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不应坚持离婚意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需各自多做自我批评,调整心态正确对待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夫妻关系应会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