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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任丢林与王冬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任丢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胥家村。被执行人王冬季,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胥家村。任丢林诉王冬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丢林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冬季归还其借款本息22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冬季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正在服刑。其经营的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的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王冬季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任丢林借款121035元,下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任丢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